「兒少的生活與經濟都需要仰賴主要照顧者,加上被認為沒有足夠的經驗與歷練,兒少常不被視為獨立主體,相對弱勢。如何讓孩子養成獨立思考、對生活的表達權,是我們推動兒少表意權的願景。」長期關注兒少權益的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表示,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提倡傾聽兒少意見,公約第12條即特別明定「兒童有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配合聯合國訂定每年11月20日為兒童人權日,司法院自2018年起在每年11月,即「兒童人權月」,積極落實兒少權益於少年司法制度,改善包括民事、家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法庭程序來促進兒少表意權的實踐,「透過學術研討會的交流,借鏡國際間兒少應該如何被對待、檢視臺灣做得是否足夠,成為司法制度為兒少爭取最佳利益的助力。」
臺灣傳統的:「大人講話、小孩不能插嘴」觀念,使得推動兒少表意權相當具挑戰性,然如今高離婚率衝擊現代家庭,父母為了爭取親權而上了法庭,都可能與孩子有關,兒少表意權更為司法人權所關注。舉例來說,媽媽是家暴事件的受害者,而家暴現場如果只有孩子在場,母方律師認為必須傳孩子作證,相對人就是爸爸。謝靜慧表示,此時可能產生母親與目睹家暴孩子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對孩子與父母關係也可能發生影響。如有必要,為了確認家暴事實,法院可以轉介民間團體駐法院之家庭暴力服務處或家事服務中心提供社工陪同出庭服務,由專業社會工作人員事前評估目睹家暴的孩子是否適合出庭作證,如評估可行,則由社工陪同出庭,並得陳述意見;此時法院也可採取適當及必要的隔離保護措施進行個別詢問,以提供友善環境;出庭後也會提供孩子相關輔導等措施。 另外,在離婚涉及父母親權爭執中,「讓兒少表達自己比較喜歡父方或母方,其實是一種壓力與兩難,若最後父母協議與孩子表達的意願不一致,更可能讓孩子感覺遭到漠視。因此,邀請孩子參與家事法庭,最重要的是讓孩子的需求和想法被『聽到』,特別是決定照顧、會面探視,孩子有權知道他的未來生活如何安排。」謝靜慧表示,過去法院通常只採用社工訪視孩子的紀錄作為重要裁判基礎,法官並沒有「面對面聽見」孩子想法的機會;而今,家事法庭提供了更好的做法: 出庭前,除了透過專業社工人員提供友善兒少出庭服務外,必要時,也可以請兒少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讓孩子了解他的權利,並確認其有無能力陳述所知事實;出庭時,法官可在法庭外尋找適合的地點詢問,像是親子遊戲室、佈置溫馨的商談室,讓孩子在程序監理人、社工陪同下,以雙向視訊、隔離詢問等方式,安全且自在地表達想法或意見;而訪視或調查報告也會詢問孩子是否有不願公開的陳述,降低孩子在表達意見時的壓力,能說出自己真正的想法。出庭後,則由社工關懷孩子的內心感受,追蹤對其身心影響。謝靜慧表示,司法院持續提升硬體設備、強化培力訓練,期待能創造友善兒少身心發展的法庭環境,讓法庭經驗成為出庭兒少正向成長的力量。
▲苗栗地方法院與國小合作,透過法院參訪搭配繪本、勞作等課程教案,提供孩子正向的法庭經驗,並鼓勵他們關切公眾議題。透過多元且親近孩子的方式期望提供兒少正向的法庭經驗,更重要的是,聽見兒少真實的心聲。
不只是在法庭,謝靜慧也鼓勵在家庭互動中,讓孩子自然而然參與事務討論,學習獨立思考,練習有意義地表達自己的意見。108課綱也納入表意權,鼓勵學童發言;在良好的教學情境,引導學生討論、思辨,進而付諸行動,讓兒少表意權的生活化更為加分。「培養孩子擁有獨立的人格主體,將會幫助其發展正向自我認同。其中12年國教的學校教育中,會透過學生組織、學生代表參與教案研發以實踐自主學習,正是接續家庭教育表意權的最佳補位。」謝靜慧表示,教育部的青少年諮詢會成員,十多位學生代表橫跨不同年紀與專長,讓兒少有權表達對教育政策的想法,激盪出更多元意見與創意。而對於身心障礙孩子的表意權,則需要特教老師或政府機關的協助,加強維護相對弱勢族群的權益。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表示,兒少表意權可以在家庭、教育及社會各個面向實踐,幫助孩子發展其正向自我認同,為成為獨立負責的公民打下良好基礎。
傾聽兒少的意見與想法需要花很多的時間,也有人質疑兒少無法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但只要提供足夠資訊,並尊重不同年齡兒少的表達方式,不僅大人能更了解他們的需求,也是鼓勵兒少為自己思考、做決定。謝靜慧期許,兒少表意權的推動,讓兒少學會尊重他人、表達想法、投入參與公共事務,以期扎根公民素養,成為下一代昂然前行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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