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少年的殞落,凸顯了台灣社會對不同性別氣質人群的包容及理解度還有很多改善空間,也喚起大眾對性別平等議題的重視。教育部便將原先的兩性教育政策,於2004年6月進一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
其實性別平等的重要性,從聯合國兩大人權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都將其納入規範中,便可見一斑。
其中保障未滿18歲的兒少和成人同樣享有重要權利的《兒童權利公約》,更是將「禁止歧視」列為其四大指導原則的首位(四大原則分別為「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以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
長期關注兒少權益的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指出,「『禁止歧視』意涵為,每個人出生後都該被平等對待,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這點非常重要,所以被CRC賦予『帝王條款』的第一位階。」
成立迄今逾20年的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主要負責審理少年及家事事件、執行少年保護、婦幼權益事件,並研擬相關法規。身為廳長的謝靜慧可說完整見證國內少年及家事司法業務變革的歷程,她一手參與少家廳成立,制定相關法律,持續精進「以兒少為本位」的家事調解制度,努力打造溫暖富人性的少家法院(庭),一切都是為了保障兒少的最佳利益。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表示,不論案件複雜程度,仍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兒少的最佳利益。
過去孩子常被社會視為「父系尊長支配的財產」,以及「被保護的客體」,現在則需要往CRC所揭示的「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的方向前進與實踐。性別教育也是如此,除了單向式的教學模式,也需要讓孩子覺察、認識「他們是權利的主體」意識。
謝靜慧經常在家事法庭上,看到夫妻因為離婚、為孩子親權爭辯不休,甚或更加沉痛的兒少性侵事件,她強調儘管情況再複雜,也必須保障身處其中的孩子有拒絕提供證言的權利,並考量孩子最佳利益做出判決,絕不是父母/大人說了算。
CRC精神為「尊重孩子的主體性」,不過,若沒有培養孩子表達意見及知道自己的意見會被尊重的意識,孩子便難以發展出捍衛自己權利的力量。因此,謝靜慧強調,大人有責任引導、協助孩子逐步完備行使及捍衛自己權利的能力,孩子長大以後,才有機會持續深厚台灣互相尊重也更多元、友善的社會樣態。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透過遊戲及繪本等方式,降低孩子不安心情,並鼓勵表達自己的想法。
「法院是處理爭端的地方,在社會體系則像是扮演『捕手』的定位,身為一名法官,最大的期望就是能從家庭、教育及社會等各方面落實性平教育,從而減少校園及社會性別爭議的案件。」謝靜慧強調,「性別平等教育跟學業成就一樣重要,不論家人、朋友或老師,都不該因為你的性別、經濟等條件歧視你、降低你的自尊,每個人都不該質疑自己『生而為人』的寶貴。」
期冀每個人都擁有一個「共同創造讓不同性別氣質的人皆互相尊重包容的社會」之信念,拒當性霸凌的加害者或旁觀者。讓各式臉孔的你與我都能活得安心、自在,讓我們永誌不忘玫瑰少年,持續往實現性別平等的願景邁進。
法律學習資源:司法院兒童版網站 https://topic.judicial.gov.tw/kids/mp-3.html
更多兒童權利公約介紹:CRC資訊網 https://crc.sfaa.gov.tw/
◆本篇為司法院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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