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問我對哪一個案件的印象最深刻,那我一定會說是那件爸爸性侵女兒的案件。
當初還在當受僱律師的時候,老闆接到一件先生被太太提告的案件,突然叫我進去一起開會,因為當事人的媽媽在開會的時候看起來一派輕鬆,只說是夫妻吵架,太太才會跑去告先生,而當事人則是沉默不語,等到提到被告的罪名的時候才說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女兒性侵,因為當事人的媽媽一直強調說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是小孩的媽媽在亂講,當事人只是跟小孩在玩而已,當事人還是一樣沉默不語。
因為當事人跟他媽媽的態度,讓我一開始就認定是當事人的太太想要離婚,然後叫小孩陷害當事人,說他性侵,於是在第一次跟當事人單獨開會的時候,我還安慰當事人說小孩容易被誤導,講的跟事實有時候會差很多,只要沒有做的話,就沒有什麼問題,當事人也沒有直接反駁我的話,一直到第二次開會的時候,當事人才淡淡的說他有跟女兒玩,可能有讓女兒摸他的生殖器官。
我楞了一下,請他再說一遍,他依然面不改色的再重覆了一次。他面不改色,我倒是大變臉色(也是大便臉色),因為內容太震憾導致我一時無法聚焦在法律層面上,急忙跟他確認到底幹了哪些事?
這位當事人就像擠牙膏一樣,一次說一點,一點一點慢慢講出來,等到他全部坦白的時候,已經開了三、四次會議了,每次都刷新我的三觀。以往總覺得所謂的獸父不過是媒體的渲染,經過這個案件之後,我才對人性有全新的認識。
不過這個案件除了當事人的行為讓我得好幾次停下來整理心情,又或是半夜想到案情而睡不著外,妻子的態度也讓我有點不知所措。一開始聽到妻子在知道先生的劣行後,馬上帶著小孩搬離家裡,並且提出性侵告訴、申請保護令並且要訴請離婚,覺得應該是聽到女兒被自己的先生侵犯,心理遭受到很大的打擊,一心想保護女兒,必然是一個很愛女兒的媽媽,因此面對妻子的時候,總是多少有點擔心她不肯妥協,不要和解、不要錢,只想先生遭受到應有的報應。
不過在開始進行離婚訴訟的調解程序的時候,卻發現妻子除了要離婚之外,也要求先生賠償,一開口就是一棟房子,還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然房子是要求登記在女兒名下,不過女兒才小學五年級,還有十年是需要由媽媽代管,實際上的所有人恐怕是媽媽。而且在先生希望降低和解的代價後,妻子卻表示房子、金額不退讓,但是可以考慮在性侵案件中,向法官求情,讓法官判輕一點。
調解現場就像個菜市場的殺價實錄,一邊是當事人的太太在漫天喊價,另一邊是當事人的媽媽在幫忙殺價,而擺在架上的則是受害的女兒。
這個案件後來我並沒有處理完就離開原本的事務所,辭職後想到可以不用處理這個案件,鬆了好大一口氣,雖然律師們常會說就算是壞人也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不過在真的遇到這種案件的時候,也發現自己真的不是那種可以拿鈔票蓋著眼睛去幫忙壞人為非作歹的人,既然沒有這個屁股,我也不想繼續吃那個瀉藥,掛冠求去也讓我重新思考自己律師生涯的走向。錢可以不賺,就是不想半夜睡不著覺。
摘自 法老王律師《律師也有良心,怎麼了嗎?:卡債不用全還、車禍對方錯了還是可以告你、獲得遺產竟被告侵占……36個需要律師的煩心事,讓暗黑律師法老王為你解惑!》/時報出版
Photo:photoAC , CC Licensed.
數位編輯:陳妍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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