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晴朗的下午,國小五年級的震東正在操場上和幾個朋友一起踢足球。玩得興致高昂時,六年級的大強和他的四個朋友走過來,要求加入遊戲。震東考慮到場地有限,便禮貌地表示這場遊戲已經開始,不方便再加入新的人。
大強聽後非常不滿,覺得自己被故意排擠,便開始對震東和他的朋友們言語挑釁,稱他們為「膽小鬼」、「小屁孩」。震東試圖解釋,但大強和朋友們變本加厲,開始推擠他們。過程中,大強的朋友平陽突然踢了震東一腳,震東被踢倒在地,手臂和膝蓋擦傷流血。其他學生見狀立刻跑去告訴老師。老師到場後立即制止衝突,並帶他到保健室治療。
學校隨即通知雙方家長,震東的家長非常生氣,要求學校好好處理,學校啟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程序,立即組成三人處理小組,其中至少兩名委員來自校外的專家。處理小組先進行調和,但雙方家長未能達成共識,因此進入了正式調查程序。
調查後,處理小組認為這次事件雖然嚴重,但並不構成霸凌,因為這是一場偶發性的衝突,而非持續性的欺凌行為。學校解釋,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定義,霸凌必須具備持續性。震東的家長對結果非常不滿,情緒激動地說:「難道非要等到我孩子被打死了,這才算霸凌嗎?」
毛律師來解惑
衝突 vs. 霸凌:不能只看嚴重性,而要看法律構成要件
當孩子受傷,家長心痛、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從法律與教育的角度來看,「霸凌」不是單靠事件的嚴重程度來認定,而需符合特定的構成要件。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霸凌需具備「持續性」。也就是說,一次性的衝突,即使結果再嚴重,也不符合霸凌的法律定義。回到本案例,雖然震東受傷讓人心疼,但調查結果顯示這是一次衝突升溫後的偶發性傷害,平陽與震東間並無長期互動或敵意,過往也沒有類似紀錄。這樣的情形,依法只能認定不構成霸凌。
毛律師建議:家長常以為「不是霸凌」就代表學校可以不處理或者不重視,這其實是很大的誤解。事實上,即使該事件不符合「霸凌」的定義,學校仍會啟動適當的處理與教育作為。
霸凌不成立,不等於「沒事」或「不處理」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71 條:「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於校園內、外,個人或集體故意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學校應準用本準則檢舉、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相關規定辦理。」但這並不代表每起故意傷害事件都會走到「正式程序」。
實務上,學校的處理方式會根據事件的性質與後續是否有人提出檢舉而有所不同:
❶ 若未有正式檢舉,學校仍會通知家長、進行行為教育、提供輔導資源,並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處理事件;
❷ 若有學生或家長提出正式檢舉,且案件性質符合法定條件,學校則會啟動正式程序,包括召開會議、調和、調查、做出處置與後續追蹤。
簡單來說,即使不構成霸凌,也不等於「沒事」或者「不處理」。只是處理的方式、程序,會依是否有提出檢舉及事件的嚴重性而有所不同。
毛律師建議:家長的角色:支持孩子,也理解制度
孩子受傷,家長當然心疼。但我們更需要的是冷靜思考與理性行動:
❶ 理解制度:「不是霸凌」並不代表事情被輕忽,而是「依法處理」下的認定不同。
❷ 合作處理:與學校充分溝通,爭取合理協助,相信學校會依法處理、不會偏袒或迴避。
❸ 陪伴孩子復原:情緒支持比追究責任更為重要,讓孩子從經驗中學習保護自己,而不以暴制暴。
本文摘自 毛律師《律師帶你看校園大小事:老師和家長必知44個霸凌防制和性平觀念指南》/ 商周出版
文章首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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