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1 日起,員工遇到「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等情形,可以把家庭照顧假切成小時申請。年度總量維持 7 日,但換算為 56 小時,可依實際需要使用。
最關鍵的變化是:56 小時用完後,若仍有照顧需求,當年度剩餘的事假時數也可改以小時請,不必再為一段短時需求犧牲整天工作。
勞動部也明確表示,雇主不得因此拒絕員工請假,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
家庭照顧假的母法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明定受僱者得在前述情形下請家庭照顧假;假別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薪資比照事假。
而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民法第 1123 條所稱之家屬或視為家屬(例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同居伴侶)亦得涵蓋在內。證明文件形式不拘,只要足以證明「須親自照顧」之事實即可。
這些既有規範,將與 2026 年的小時制接軌,確保權益與企業運作之間取得平衡。
家庭照顧假的薪資處理比照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事假一年不得超過 14 日,且期間不給工資;各縣市勞政機關的指引亦一再重申同一原則。
與此同時,勞動部明白指出,員工請家庭照顧假不得被視為缺勤,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也不得以此作為不利評價,這正是家庭照顧假與一般事假的本質差異。
為兼顧企業排班與臨時照顧需求,新制要求原則上於 5 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若遇到突發狀況(例如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則至遲於 1 日前提出,當日臨時狀況可委託他人代辦。
至於證明,法規並未限於單一格式,只要足以證明「必須親自照顧」的事實即可,可依情況提供醫療院所掛號/就醫單、住院或開刀通知、停托停課通知、疫苗接種紀錄等,重點在於可合理連結照顧需求與請假時段。
要是雇主拒絕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或勞工請家庭照顧假後扣其全勤獎金,都是違法的,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可處新台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若是不幸遇到請假被老闆刁難的情況,請記得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保障自身權益。
根據勞動部「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113 年提要分析,統計期間為「112 年 8 月至 113 年 7 月的最近一年」的報告。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曾申請家庭照顧假為 5.8%,男性為 2.4%;申請者的平均申請日數,女性 4.3 日、男性 4.4 日。
若聚焦有照護年齡子女的族群,女性「有 12 歲以下子女」者申請率達 15.2%,遠高於「無 12 歲以下子女」的 3.3%,顯示育兒年齡帶與申請行為密切相關。
未申請的主要原因,以「沒有此項需求」為最大宗,女性 71.2%、男性 79.0%;其次是「用其他假別替代」,女性 13.3%、男性 11.6%;也有「不知道有此規定」,女性 5.8%、男性 3.6%。
資料來源:勞動部
全文經 《遠見雜誌》授權刊登,原文標題:2026家庭照顧假上路:薪資算法、證明?不扣全勤?一次看
首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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