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身為「三明治世代」,夾在孩子、工作與父母之間,你是否感到壓力重重?知名雜誌副總編輯在事業高峰時,因父親意外跌倒,短短一年內父親從健步如飛到臥床不起,最終離世。這段經歷讓他深刻體會,當父母邁入65歲,醫療、長照、財務與法律問題將接踵而至。如何提前規劃,避免措手不及,這些是進入中年的你一定要知道的事情,照顧父母,也是為未來的自己做準備。
那年,父親七十九歲,中年曾動過心臟手術的他,身體雖稱不上硬朗,但生活打理、行動力皆自在裕如,以致形體雖現老態,我們卻總輕忽他已步入遲暮之年……直到某日他在公園跌倒,摔斷了髖關節(大腿與骨盆相接的關節),接連引發的骨牌效應,讓我們在其生命的最終章,經歷了一次刻骨銘心的學習之旅。
「髖關節在哪裡啊?」這是我接到母親從急診室打來電話時,腦海裡浮現的第一個疑問。不只父親的健康每日一小考、每週一大考,因牽涉照顧問題,平日不太有機會溝通的家人,一旦在病房內相見,協調彼此該扮演的角色時,因混雜了經濟能力、工作型態、家庭壓力,甚而過往心結問題,往往讓緊繃的情緒,一觸即發......
學校不教、公司不管,一堂最重要的人生必修課!寫給上班族的知老實用手冊:
當長輩在走路、跑步、爬樓梯等身體活動能力,或進食、洗澡、打掃等日常生活中,只要其中任何一項產生障礙,就構成了所謂的「失能」。
造成失能的原因很多,例如眼疾、憂鬱症、失智症、腦中風、心肌梗塞、神經病變及癌症等都是可能的危險因子,且年紀愈大,失能的比率愈嚴重。因此,若能在失能前及早察覺警訊,把握治療的黃金時間,便能延續生活品質,減少失能後層出不窮的壓力與問題:
有可能是關節疼痛、肌肉無力、周邊神經病變、中風、帕金森氏症等原因。
食慾長期不振,可能是胃、牙齒不好,或失智、憂鬱症已經上身了。
例如說話聲音變大、經常沒聽見電話、門鈴聲、常誤解旁人談話。當耳背變得嚴重時,代表身體狀況急速衰退。
有可能罹患白內障或視網膜病變。
可能是患了「肌少症」,若不特別留意,將會增加跌倒、骨折風險,加重肌肉流失速度,提高死亡風險。
常常喊疼、感到疲倦,無法入眠等,可能是罹患了老年憂鬱症。
搞不清楚原本熟悉的路,性情突然大變,懷疑家人偷錢等,都可能是失智症的前兆。
「失智症」是整個大腦功能的退化,包括記憶力、空間感、判斷力、計算力、邏輯能力、注意力、語言能力等認知功能產生障礙,以及出現干擾行為、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症狀,足以影響生活及工作能力。
失智症早期的徵兆,最明顯的就是近期記憶退化,明明剛剛才問過或看過的東西,一轉身就忘掉,也由於與「老化」的健忘狀況相似,大部分的人很容易混淆而忽略,以致延誤病情。
事實上,要分辨究竟是「老化」或「失智」的差異並不困難,以記性變差為例,「老化」的人事後多能有自覺,會自省且有「病識感」,知道自己常忘東忘西的,經過回想或提醒便會記起來;但「失智」的人因無法記錄短期記憶,並不會意識到是自己忘了,因而常重複提問,連平常熟悉的事物也記不起來,且不同於「老化」只是記性變差,「失智」還會把東西放錯位置,說話用字上產生困難,個性也有明顯改變,甚至疑心病變重,出現言語或肢體的暴力。
想及早發現失智症,長者們除了要有自覺,身邊的子女也要多留意長者行為的改變,以常用的「極早期失智症篩檢量表」比對,八個問題中若有超過二項以上的改變,表示已經出現警訊,應該至醫院的神經內科或精神科做進一步檢查與評估,以釐清病情盡早治療。
台灣現行住宿式照顧機構大致包含安養中心(養老院)、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中心)、護理之家、榮民之家,以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
由於各家照護機構、各種類型的收費方式不盡相同,且政府對於收費標準並無規範,在尋覓落腳之處時,必須盡可能釐清與確認收費項目,才能避免入住後引發爭議。
每20床長者 配置一位護理師
每15床病患 配置一位護理師
※ 三管治療:三管指的是氣切管、胃管、尿管。
而「失智照顧型」機構,以及設在護理之家、養護機構中的「失智專區」,因為照顧人力較高,通常從四至五萬元起跳。以上所述幾種類型之收費標準,亦會受城鄉、地段影響,通常中、南部及東部收費會比大台北地區略低10到15%。(相關閱讀:長期照護不是長期的折磨,而是一趟深度參與親屬生命的旅程)
遺囑明明是自己寫的,為什麼還需要花錢去取得「公證」或「認證」?以下三點,即為「公證」或「認證」後的好處:
1. 確保符合法定程序: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遺囑,公證人會向立遺囑的當事人,充分說明遺囑成立的要件,特別是民法中有關「應繼分」和「特留分」的區分,並確認當事人撰擬的遺囑是否符合規定,因此,能降低日後發生遺囑無效或引發爭議的可能。
2. 可依遺囑直接辦理過戶:經公證人認證過的遺囑,其中被指定的繼承人,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可直接帶著遺囑公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過戶,免去要全體繼承人協議、同意並交付所有證件後,才能辦理繼承過戶的繁冗手續。
3. 訴訟時視為法定證據:公證人是由具專業法律背景者擔任,執行職務時是廣義的公務員,做成的公證書效力等同公文書,換句話說,遺囑經過公證後,就具有證據的效果。因此,若繼承人間對遺囑有意見,對簿公堂時,法院不需請調查局鑑定真偽,直接就能認定遺囑為真,進而對遺產分配的比例或標的等事情進行裁判。
依民法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 自書遺囑:一定要本人親筆撰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減或塗改,應註明「本行增加(刪減)○○○三字」,並在旁邊簽名才算數。須提醒的是,有些人會以電腦打字,再於最後簽名,這樣的遺囑並不符合法定要件。
2. 公證遺囑:若長輩不識字或不懂法律,可以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長輩不能簽名時,由公證人記明事由,用按指印代替亦可。儘管交託給公證人,當事人仍須留意法定程序缺一不可,曾有案例因公證人只誦讀文字,未依程序詢問長輩是否同意,且因長輩意識狀況不佳,無法清楚表達真意,儘管已公證,仍經法院認定遺囑無效。
3. 密封遺囑:自書遺囑後密封,在封縫處簽名,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一起簽名。
4. 代筆遺囑:若長輩不識字或無法寫字,可以請人代筆,此類遺囑因由他人代筆,較不具私密性。方式是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意旨,見證人之一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經長輩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且全體皆需簽名,長輩不能簽名時,可以用按指印代替。據新聞報導,曾有律師協助長輩預立遺囑,卻疏漏規定,代筆人及見證人皆僅蓋章未簽名,致遺囑失效而對簿公堂的案例,可見程序完備的重要性,不可不慎。
5. 口授遺囑:當生命垂危,無法以前四種方式立遺囑時,可以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口授遺囑。口授方式有兩種,一是選一見證人代為筆記,再由見證人全體簽名;另一則是採錄音方式,由於錄音有變造的可能,遺囑人口述完後,證人需複誦並全程錄音,最重要的是,錄音後,錄音的載具要「封存」才具有效力。此類遺囑特別規定,若立遺囑人還有其他方法可使用時,卻仍使用口授遺囑則視為無效,且口授遺囑的遺囑人事後狀況好轉,又能利用其他方法立遺囑時,原有的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自動失效。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案例儘管全程錄影,並由在場律師或見證人宣讀代筆遺囑,但長輩僅以手勢表達(點頭、搖頭、展示符號亦同),而非民法規定的手寫或口述,一旦訴諸法律,法官考量長輩可能受他人左右,或恐有誤解其意思的可能,判決遺囑無效。
另外,關於見證人的挑選也須留意,並非所有人都能擔任見證人,像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遺產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還有受遺贈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雇人,都不能當見證人。(相關閱讀:成為母親後年年寫遺囑,演員范瑞君:「我希望女兒送我走的時候,不要害怕。」)
摘自 康哲偉《當爸媽過了65歲:你一定要知道的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知識【全新增修版】》
文章首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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