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只是同學間的小小惡作劇,竟演變成為法律傷害?雖非故意也屬過失行為,教孩子:不是你喜歡,就什麼都可以

洋洋和小傑是很要好的同班同學,今天午休兩個人愉快的談笑著,小傑走在洋洋身後,突然很想要惡作劇鬧她一下,於是突然伸手推了她的肩膀,想讓她嚇一跳,沒想到,剛好站在階梯前的洋洋就這樣滾下樓梯! 老師見洋洋的傷勢不妙,立刻叫救護車把洋洋送到醫院,洋洋因為這個「意外」小腿骨折了。 媽媽一接到消息奔來醫院得知是同學的惡作劇害自己的女兒受傷,氣得說要提告...

對朋友惡作劇超好玩?

洋洋和小傑是很要好的同班同學,雖然洋洋是女生,但她個性開朗又不拘小節,也不會扭扭捏捏的,男生都很喜歡跟她當朋友。但洋洋的媽媽覺得她這樣太沒規矩了,經常對她說:「女孩要有女孩的樣子!」

「怎樣才叫女孩該有的樣子?」洋洋總是這樣頂嘴, 媽媽也拿她沒辦法。

不只是小傑,洋洋跟其他男同學也常玩在一起,她很潑好動,球類運動也很擅長,所以經常可以看到她和一 群男生在操場上打籃球或踢足球。 


今天午休時,洋洋和小傑走在一起,兩個人愉快的談笑著,聊起彼此支持的棒球隊昨天贏球時,洋洋更是激動不已,開心的猛拍小傑的手臂,小傑也早就習慣了。 

「那個投手真是超帥的!」洋洋雙眼冒出愛心。 

「對啊!最後守住了勝利!」小傑回想著昨天在電視前看比賽的緊張心情。 

小傑走在洋洋身後,看洋洋陶醉的說著她喜歡的棒球選手,很想要惡作劇鬧她一下,於是突然伸手推了她的肩膀,想讓她嚇一跳,沒想到,剛好站在階梯前的洋洋因為 毫無防備,就這樣滾下樓梯!

「洋洋!」小傑沒想到事情會變成這樣,立刻追過去 查看洋洋的狀況,臉都嚇白了!

「洋洋,妳有沒有怎麼樣?」

 「我好痛喔……………」洋洋抱著腿哀嚎。 

小傑見狀,趕緊請其他同學去找老師,老師檢查洋洋的傷勢後,立刻打一一九叫救護車,把洋洋送到醫院,結 果,洋洋因為這個「意外」,小腿骨折了。  

洋洋的媽媽一接到消息就奔來醫院,因為情況有點嚴重,洋洋需要住院,洋洋的媽媽便留下來照顧,她詢問老 師意外發生的經過,得知是因為小傑的惡作劇害自己的女兒受傷,氣得說要提告。

「他只是在跟我玩…………」洋洋急忙為好友辯解。 

「玩?可以拿生命開玩笑嗎?今天是跌傷了腿,下次 摔到腦袋妳說怎麼辦?」

洋洋無言以對,最後只好說:「他不是故意的…………」

「不管是不是故意的,妳受傷了,難道他都不用負責嗎?不准再說了,我一定要讓他記取教訓!」 

媽媽說的好像也沒錯,所以洋洋也不知道該說什麼才好,只能聽媽媽不斷唠叨,說同學問開玩笑要懂分寸,害洋洋受這麼嚴重的傷,真是太過分了

就在這個時候,小傑和其他同學一起來醫院看洋洋,洋洋的媽媽一看到小傑就破口大罵:「你是怎麼搞的?我女兒好端端的,你為什麼要推她,害她受傷?朋友是這樣當的嗎?」

「對不起,對不起・・・・・・」小傑哭喪著臉。

「我一定要告你,一定要告!」洋洋的媽媽氣呼呼的 說,現場的同學和老師都不知該如何是好。(相關閱讀:少年法庭台灣版》孩子轉傳梗圖,竟然也會被告?「孩子不笨,只是太單純。」少年調查保護官教孩子如何在網路上自保)


案件主旨:過失傷害

案件主角

洋洋、小傑 

案件內容:

小傑一時調皮,故意伸手推了一 下洋洋,害她摔下樓梯,造成小腿骨折。 

證詞分析:

小傑對洋洋很抱歉,自己不該亂開玩笑,洋洋也不責怪小傑,但洋洋的媽媽堅持要提告。  

家長、同學看法:

雖然不是故意的,但是害朋友受傷, 自己也會非常自責。

所以,想要惡作劇前,一定要思考一下後果。

洋洋的媽媽非常生氣,小傑會受到懲罰嗎?

開玩笑要有限度,小傑的確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希望他澈底反省後,兩人還能繼續 當朋友。


六法小知識 

刑法第277條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 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 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小傑推洋洋是臨時起意想要惡作劇,但推別人下樓梯可能 造成別人受傷是小傑可以注意到的,所以他推洋洋下樓梯造成對方受傷,雖然不是故意但屬於過失行為,觸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若小傑預先計畫要在洋洋經過樓梯時推她,刑法會認為小傑是故意行為,就觸犯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

此外,洋洋也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和民法 第187條1項,向小傑及小傑父母請求醫藥費等連 2帶賠償,以及第195條非財產上賠償。非財產上賠 償就是精神慰撫金,指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財物損 失,但是可以向他方請求精神上賠償。


案件總結

律師總結

同學之間感情要好,時常會想開 對方玩笑鬧一下,但卻忽略了「小玩 笑」可能會造成「大傷害」,所以, 開玩笑一定要懂得拿捏尺度,是否會 對別人的心理或身體造成傷害,都是 需好先思考的問題。否則,你可能會 因為一個玩笑而失去一個好朋友喔! 

小傑這次的行為真的是一個非常錯誤的示範,試想,如果洋洋不只骨折,而是因腦部、脊椎受傷,造成終生傷害甚至失去生命,小傑再怎麼後悔也沒用了所以要再次提醒大家, 開玩笑是要雙方都覺得有趣,且沒有危險性的行為,不是你覺得好玩,就可以做任何事喔!

 

摘自 賴芳玉, 施雅馨 《不是你喜歡,就什麼都可以:兩位律師給孩子的32堂生活法律課》/ 和平國際
 

圖片來源:photoAC
數位編輯:艾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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