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孩子長大了,以為終於能喘口氣,卻又接下照顧公婆的工作。三餐、接送、陪診,樣樣都要有人做,一句「妳是媳婦」就成了理所當然的分工。當父母需要照顧,夫妻如何商量、家人如何分擔,這些討論都不該省略。若一方長年付出,另一方卻連最基本的尊重都沒有,累積的不滿也可能讓人重新考慮:往後的人生,還要繼續這段婚姻嗎?
照顧公婆,是誰的責任?
「妳身為長媳,照顧我爸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不爽的話妳就給我滾出去!」居住於東京都內的這名五十五歲女性,長年以來不斷聽到六十三歲丈夫講出這番極其過分的話。
因為再也無法忍受圍繞著照顧長輩所產生的精神及言語暴力,她大約五十歲左右時,下定決心分居。
孩子大學畢業、獨立後,撫養孩子的階段終於劃下句點,她才剛放鬆下來,沒想到緊接著便開始照顧同住的八十多歲公公的生活。
由於婆婆早已過世,在長達約五年的時間裡,公公的三餐、日間照護中心接送、陪同看診等繁重工作,全都由她一手包辦。
然而,丈夫不僅把照顧父親的責任全拋給她,連一句感謝的話都沒說過。
「我真的再也無法和這個人待在同一個屋簷下了。」極度絕望的她向律師諮詢時說道。
媳婦有照顧公婆的義務嗎?
從法律角度來看,媳婦並沒有照顧公婆的法律義務。日本《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條文中並未提及非直系血親的媳婦或女婿
按:臺灣《民法》規定「同住姻親」有扶養義務,例如媳婦對公婆或女婿對岳父母。但該義務並非無條件發生,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要件,如雙方須同住、長輩生活陷入困境、自身有餘力等。
雖然在法律上可以拒絕,但是,夫妻間依法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因此當丈夫執行照顧父親的義務時,妻子便會產生協助丈夫的責任。
當時,律師給她的建議是:「如果僅憑『照顧的精神暴力』為由,一旦丈夫拒絕離婚,法院其實很難判決離婚成立。」
然而,如果分居時間拉長達到五年以上,情況將大不相同。法院極有可能性會以「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為由,正式判決准許離婚。
於是,她帶著存摺與隨身物品離家出走。在分居期間,收入較高的一方依法有義務支付生活費給收入較低的一方(即婚姻費用),因此她透過律師,每月向丈夫追討婚姻費用。
當時,丈夫已從公司退休,屬於再僱用狀態,薪水大幅縮水。每月高達十多萬日圓的婚姻費用壓得他喘不過氣,沒過多久,丈夫便無奈同意離婚。
離婚時,夫妻必須進行財產分配,原則上是將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平分。
由於這項權利與離婚的原因無關,因此不會因為她不再照顧公公,就失去拿走共有財產一半的權利。
當時居住的房屋登記在公公名下,無法列入財產分配的範疇,不過丈夫最終同意分配包含退休金在內超過一千萬日圓的存款,並配合辦理了年金分割,正式完成離婚。
「無事一身輕,太爽快了!」如今,她正開心享受著久違的單身生活。
摘自 朝日新聞採訪小組《熟齡離婚》/ 任性出版
文章首圖: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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